各科室:
根据省卫生厅10月9日召集的省“济困病床”专项通报会议的精神,调整“济困病床”减免政策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1、扩大疾病病种范围。对凡持有《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农村五保供养证》、《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或《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》四证之一者,不限病种。(以往规定的是13种病症)
2、对以下优抚对象退役的残疾军人、在乡老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,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等,并持有证件者,医院酌情减免。
3、济困对象必须在住院一周内向住院处提出申请并填写《甘肃省济困对象医疗申请表》、提供证件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,交由医院审核确认。《申请表》在医院住院处领取。
4、减免内容、分档减免及封顶限额仍执行原标准。
5、济困对象用药参照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,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,确因病情需要的,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,费用由患者自付。
6、不属减免范围: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;因违法犯罪、吸毒、酗酒、斗殴、自杀、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医务科
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