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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兰大一院职工继续教育要求

 
『来源:人力资源部』『2008-03-10』

根据卫生厅、人事厅有关文件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在职职工(含非正式)2008年度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做如下说明,请大家做好学习计划:

  1.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获得25学分,其中I类不少于5学分,II类不少于15学分(我院要求其中获院内II类学分初级不少于15分,中级10分,高级5)。
  2. I类与II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(卫生部新规定)。
  3. 中层干部、主诊医师、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管理知识培训,计II类学分5分。
  4. 初、中级医师(技师)必须参加多科室病例讨论会不少于5(院级)。
  5. 高级职称医师、技师必须参加多科室病例讨论会不少于2次(应有讨论记录);主诊医师必须主办多科室病例讨论会一次。
  6. 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“三基”考核,合格者获院内II类学分5分。
  7. 参加与本人工作岗位无关的学习(刷卡)不予认可。
  8. 科级活动最高计5学分(科室必须将计划按时报继教科,并有培训记录)。
  9. 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人事厅公共必修课学习,否则不予验证。

10、卫生类人员科研立项、发表论文、著作按有关文件计算II类学分。
11、外出进修半年或半年以上、学历教育视同完成25学分。
12、2008年获外院各类学分证书必须有培训相关资料(课表、讲义、通知或笔记),否则不予认可(医院派出者有医务科登记)。
13、个人参加院级、科级各类活动必须做学习记录,院级活动必须同时有刷卡记录。
14、所有培训学习记录在2008年底统计,并作为职称晋升、聘用、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。
15、代替他人刷卡2次者(刷卡人与代刷人当年度刷卡记录全部无效),并通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力资源部
继续教育科
2008年3月7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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